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6执1958号之三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6执19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149360,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一层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万宁市汇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708834879P,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东星工业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宁市汇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3)琼96民终40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以其已同被执行人万宁市汇源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案在封的房屋,未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或申请,不得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琼9006执1958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5年04月24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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