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6民终3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一层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润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羊山大道69号观澜湖九里小区8栋9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润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6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8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同日收到该通知书后,应当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但上诉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应按上诉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