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82财保3号
申请人:威海华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夏庄镇香山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富甲南路666号。
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一层南。
申请人威海华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华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威海华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