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一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XX钢模有限公司、仙居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2民初3100号 原告:台州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229823265。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被告:仙居县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9XR3F42。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台州XX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2024年5月7日,原告台州XX钢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仙居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相应货款,台州XX钢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XX钢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计1881元,由台州XX钢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