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尚景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尚景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尚景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研创园浦宾路211号基因大厦B幢2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炮车街道墩集村滨湖大道0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尚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宁淮特别合作区铁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尚景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尚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猫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尚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尚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2)苏0830民初49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京尚景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金猫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江苏尚景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猫公司依据与江苏尚景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提起诉讼,要求江苏尚景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并主张该公司唯一股东南京尚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涉合同中约定,如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江苏尚景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相关法律规定,能够依据该约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系江苏尚景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于金猫公司就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该院应当受理。对于上诉人提出将案件移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