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锦联合石化有限公司

营口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803民初1398号 原告:营口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新兴镇坨子里村锦兴街路北。 负责人:魏某。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衣某。 被告:魏某,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曹某,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张家村张家屯01529。 被告:周某,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兴油社区北楼。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负责人:楼某。 被告:北方华锦联合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滨海大道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指挥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营口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某乙有限公司、魏某、曹某、周某、中国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某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营口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69元,减半收取8884.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营口某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8884.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