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2民初583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29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