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南充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302民初6741号 原告:南充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大安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人民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充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公交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南充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电信南充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充公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已向***赔偿的各项费用173,517.28元和原告已承担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诉讼费1,688元的50%即87,602.6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3日11时20分,原告的驾驶员***驾驶川R×××××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白土坝路佳兆业方向向市区行驶,行至西河派出所外时,与道路上空掉路的被告所有的线缆相挂,驾驶员紧急制动,导致乘客***摔伤。2016年8月20日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乘客***无责。***受伤后,多次与原、被告联系理赔事宜,但被告拒绝赔偿。于是***以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不是合同主体在该案中不应当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原告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5月30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3民终112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并履行完毕。原告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告所有的电缆线掉落,被告没有及时处理致驾驶员紧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受伤,***的受伤与被告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对该次事故承担一半的责任,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电信南充分公司辩称,被告在本案中无过错,被告并不存在未及时处理掉落的电缆线的情形。原告的驾驶员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观察和驾驶义务,且处置不当,才是导致乘客***受伤的直接原因,与被告所有的电缆线掉落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13日11时20分许,原告南充公交公司的驾驶员***驾驶川R×××××号7路公交车,沿白土坝路佳兆业方向向市区行驶至西河派出所外时,与道路上空掉落的线缆相挂,驾驶员***紧急制动,导致车内乘客***摔伤。2016年8月31日,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并查明:该道路上空掉路的线缆属电信南充分公司所有。车内乘坐人员***无责任。***受伤后入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南充公交公司共为***垫支了医疗费、护理费、***正器费、交通费等共计75,309.41元。***后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原告南充公交公司及被告电信南充分公司,要求两公司赔偿各项费用111,086.29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川130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充公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5,707.87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南充公交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川13民终112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电信南充分公司不是合同主体与合同向对方,***也没有诉请电信南充分公司予以赔偿,故电信南充分公司不应当在该案中对***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南充公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98,207.87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88元。后原告南充公交公司按照二审判决向***履行了给付义务,共计175,205.28元。原告南充公交公司认为***受伤与电信南充分公司所有的电缆线掉落有一定因果关系,遂起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掉落的电缆线属于被告电信南充分公司所有,其承担着对电缆线进行日常管理、养护的责任,被告电信南充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日常管理、养护的责任,应认定其疏于管理,造成电缆线掉落,形成安全隐患,而***被摔伤的原因是驾驶员驾驶公交车时与掉落的电缆线相挂而紧急制动,因此***受伤与电缆线掉落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电信南充分公司应当对***受伤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受伤后,其可以选择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原告南充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在法院判决后向乘客***承担了赔偿责任再向侵权人追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之规定,本院对原告南充公交公司主张被告电信南充分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充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87,602.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