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3295号
原告:经锋国际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福乐街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峻极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2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经锋国际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经锋国际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锋国际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经锋国际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经锋国际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