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5民初1716号 原告:***,女,汉族,1995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系原告***父亲。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671420655E。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西充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职权追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南充公司)为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电信西充公司、***、电信南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违反服务承诺,赔偿精神、**损失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基于合同违约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电信西充公司推行169***套餐业务,***在其营业大厅办理了电话号码为177××××6848、17781126848、17341630048、181××××8772四个号码的家庭套餐,约定:话费先用后缴,号码一直使用至今。2020年,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全国高校研究生面试工作推迟,***用17781124868号码网络视频进行面试,2020年5月19日上午正在面试时,电信西充公司于10时46分至12时55分以“预防诈骗”为由擅自将***正在通话中的网络面试手机关停,导致***研究生复试面试终止,给***造成重大损失,电信西充公司违反服务合同的行为,给***造成60000余元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电信西充辩称,电信西充公司并不是适格主体,实际提供电信号码服务的是电信南充公司。***诉请的各项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不是适格主体,案涉号码的提供服务主体是电信南充公司,***原是电信西充公司的总经理,案涉行为也不是***的行为。 被告电信南充公司辩称,:因***以合同纠纷起诉,本案根据电信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并非本案电信合同的主体,同时***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5日,***父亲***在电信西充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办理尊享e光速版169元2017新版(不清零)业务,套餐包含:181××××8772、177××××6848、17781124868三个移动电话号码。2019年9月30日,***在电信南充公司***花路***与社区营业厅申请办理e169+(畅想40GB)-199元套餐业务,套餐包含17781124868、17341630048、181××××8772、177××××6848四个移动电话号码,同日,***(甲方)与电信南充公司(乙方)签订《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电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2020年5月19日9时52分50秒,号码17781124868因触发省企业防骚扰报停接口被停机,系统发送内容为“【重要告知】您名下的该号码,存在异常使用行为(异常拨打、诈骗犯罪高危地区,冒充公检法、冒充领导、恶意催欠、冒目电话营销等情况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和工信部印发的《关于推进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要求,中国电信将于24小时内对您的号码进行停机处理”的短信。***、***当即通过拨打10000号等方式反映并要求恢复通信,当日12时21分左右17781124868号码恢复了通信。 本院认为,***以其使用的17781124868号码被无故停机造成错过研究生考试为由要求电信西充公司承担电信服务合同违约责任,而2019年9月30日与电信南充公司签订《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的是***的父亲***,合同约定由***向电信南充公司申请电信服务并支付通信费用,电信南充公司向***提供电信服务,17781124868号码包含在***申请的服务套餐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才是案涉电信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未与电信西充公司或电信南充公司签订电信服务合同,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