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7533号
原告:任稚,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全,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任稚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任稚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蒲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