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某某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7533号 原告:任稚,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全,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任稚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任稚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蒲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