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5530号
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建淮乡建淮村。
法定代表人:金森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1-2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其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武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婷
书 记 员 贾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