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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集团日照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潞安环能襄五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423民初272号
原告:山西焦煤集团日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77号万基国际001号楼01**25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系原告处职工。
被告:山西潞安环能襄五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五阳煤矿矿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焦煤集团日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潞安环能襄五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