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泰散热器有限公司

青岛恒泰散热器有限公司、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2行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恒泰散热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青岛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恒泰散热器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行初78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恒泰散热器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恒泰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恒泰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