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执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段园镇311国道南***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92689322N(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玛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全民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81530498E(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龙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蚌埠玛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蚌埠玛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因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蚌埠玛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