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湖北)与万家福房地产开发建筑(武汉)有限公司及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公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汉市枫丹白鹭业主大会委员会、湖北人人大经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184-1号
本院对上诉人长江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湖北)与被上诉人万家福房地产开发建筑(武汉)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公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汉市枫丹白鹭业主大会委员会、湖北人人大经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8行出现的“9以下简称”有误,应为“(以下简称”;第8页第18行出现的“一为”有误,应为“以为”,第23行出现的“拟玉证实”有误,应为“拟证实”;第9页第4行出现的“对证明据”有误,应为“对证据”;第10行出现的“长汉公司”有误,应为“长江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