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某某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商务酒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2民初8140号 原告:某某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商务酒店,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投资人:***。 原告某某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商务酒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某某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至房屋腾退之的房屋占用费1584980元(暂计至2023年5月);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栋**层**室房屋腾退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原告(作为甲方)与武汉市江岸区同某乙社(作为乙方,以下简称同某乙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栋**层**室的部分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2020年以来,同某乙社开始拖欠租金,经原告多次催缴,仍未支付。2022年6月,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原告再次向同某乙社催缴租金,并告知其不再续租,要求其腾退房屋,但是同某乙社拒不支付租金、腾退房屋。原告准备启动法律程序时,发现同某乙社已于2018年1月注销,且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被告,但是原告从未与被告签订过任何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无权占用原告房屋至今,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综上,被告的无权占用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武汉市某某商务酒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标的房屋的使用权系由同某乙社通过租赁合同关系向原告承租取得,某某酒店是通过与同某乙社合作经营的形式合法取得案涉标的房屋的部分房屋使用权用于酒店经营,某某酒店是该部分房屋的合法占有人。案涉标的房屋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存在争议,据同某乙社反馈,原告交付的案涉标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面积不符,交付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双方之间因租金的结算、租赁期限的顺延问题仍有争议而未能协商一致,原告与同某乙社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还未终止,仍然有效存续,且双方之间就租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武汉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在同某乙社与原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存续有效的情形下,某某酒店仍是案涉部分标的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原告应当依法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先行解决与同某乙社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争议后,再要求同某乙社通知某某酒店腾退房屋,而无权直接通过返还原物之诉请求合法占有人某某酒店腾退房屋。综上所述,某某酒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并提出管辖异议及驳回原告起诉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是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区分标的物属于不动产和动产分别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房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武汉市某某商务酒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市某某商务酒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