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扬中市腾跃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2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中市腾跃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195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四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中市腾跃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6138737.6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35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2执2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