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1935号
原告:***,女,1958年7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绿水河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新都路6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盐城市绿水河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盐城市绿水河道保洁管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