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水河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绿水河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1935号 原告:***,女,1958年7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绿水河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新都路6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盐城市绿水河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盐城市绿水河道保洁管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