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82民初985号
原告:顾某某,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扬中市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扬中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扬中市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顾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