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04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11498107,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前进南路5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苏0404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491942元。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审理中依法保全冻结了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3538558元。因案外人**提起异议,上述案款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维护,但须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前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04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春晖
审判员:***
审判员:丁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