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3965号
原告:江苏万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25201061J,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三兴路565号。
法定代表人:陈菊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旻,公司员工。
被告: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11498107,住所地扬中市前进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蒋爱平,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万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万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万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