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民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现羁押于山东省烟台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王家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临港区汪疃镇王家产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威海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区汪疃镇王家产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王家产村村民委员会、威海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