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申请人山东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02执保1888号 申请人:***,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 被申请人:山东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临港区汪疃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4751号已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0)鲁1002执前调1584号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xxx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陈为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