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02执保18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山东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临港区汪疃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樱聚缘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鲁1002执保1888号执行裁定书,按原告申请保全标的额xxx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保全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鲁1002执保188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