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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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终59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6号4幢1层112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古荡湾射击场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信镧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