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览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览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锡海铝业压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210民初3053号 原告:安徽览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科创四路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8NLD4K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合青(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合青(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锡海铝业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西支三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6651725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览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山公司)诉被告芜湖锡海铝业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海铝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览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锡海铝业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览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定作价款81500元并支付违约金81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24年3月29日与被告订立《模具开发协议》,约定被告按图纸要求制造模具,合同总价214000元,被告在收到预付款后45天应交付5款铸件样品。原告于2024年4月1日支付预付款81500元,然被告迟迟不能交货。2024年5月25日,原告正式通知被告终止合同,被告同意归还货款,但一直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锡海铝业辩称,1.原告诉称案涉合同214000元不属实,实际合同金额是163000元;2.针对模具开发问题,双方约定我方收到原告预收款且模具图纸经原告确认后45天内交付,双方模具图纸的确认时间是4月15日,但原告认为收到预付款45天就要交付,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故对原告请求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3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模具开发协议。约定乙方承接甲方五套压铸模具业务,协议总价款为163000元(含13%税)。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50%预付款给乙方即81500元,甲方收到样件确认后再付40%给乙方即65200元,开全额发票,模具交付6个月后,甲方支付剩余10%,乙方收到预付款后45天交付5款铸件样品,交样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承担模具款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4年4月1日向被告转账81500元,于4月7日向被告提供制造模具的样件。2024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告知函,以被告无法提供模具图片及加工进度等,且已逾期交样,决定终止双方所有合作。此后,双方协商无果而成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模具开发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共同信守。原告依约于2024年4月1日支付了50%预付款即81500元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预付款后45天交付5款铸件样品。但到期后,被告未能交付,显已违约。被告辩称,应自双方确认图纸后的45天交付样品,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于2024年5月25日向被告发送告知函,该告知函的内容实为解除《模具开发协议》,合同解除后,被告作为违约方负有返还预付款81500元义务。同时依据双方约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被告违约至本案起诉时间,原告请求的8150元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按一年期LPR标准自2024年5月25日起至预付款全部返还时止。 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第七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锡海铝业压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览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81500元,并以预付款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5月25日起至预付款全部返还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览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9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39元,由被告芜湖锡海铝业压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适用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