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4民终1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英塔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葫芦岛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电信劳务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通葫芦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信劳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适用的《侵权责任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电信劳务公司所管理的线路,是因暴雨导致线杆突然下落造成,电信劳务公司不存在过错。另外,**乘坐的是农用载货车,其乘坐的位置也是装货的车厢,而该位置是人员乘坐的。所以**自身存在过错。故根据法律的规定,电信劳务公司与**应分担损失,而不应由电信劳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损失证据不足,金额过高。受害人主张误工损失,根据证据规则应提供劳动合同、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单以及误工期间的误工证明,现**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就认定**的年工资为61211元,证据不足,金额过高。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发生的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依据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予以审理。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受伤完全由于本人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自己无过错,不应进行责任划分。关于误工费的认定。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已经明确对误工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从事建筑工程行业,原审法院适用行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电信劳务公司、联通葫芦岛分公司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22.4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电信劳务公司、联通葫芦岛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16日早晨6时左右,**乘坐三轮车去建筑工地干活,当时坐在车厢里一共三个人,到乌金塘村与和***中间的油漆路上,路边通信线杆倒落,杆上的线把坐在车厢里的包括**等三人刮下车,掉在地上。通信线杆为联通葫芦岛分公司所有。事发后,**被120车送入南票矿区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外伤后头痛。住院7天,共花费医疗费6540.01元,治疗期间电信公司为**垫付医疗费用6049元。**其他经济损失为误工费1174元(61211元/365天X7天)、护理费901元(46970.00元/365天X7天)、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X7天)、交通费70元(10元X7天)、复印费20.40元。上述经济损失合计为3356.41元(9405.41元-6049元)。另查明,联通葫芦岛分公司与电信劳务公司于2018年9月6日签订《葫芦岛市分公司2018-2020年线路代维合同》。联通葫芦岛分公司将葫芦岛市内、连山、南票辖区内所有的联通通信线路设备委托电信劳务公司维护,并且电信劳务公司承担线路造成的第三人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案涉南票区通信线杆就在电信劳务公司维护范围之内,**所诉事件也发生在合同维护期内。以上事实,有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住院结账汇总清单、线路代维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载卷佐证,并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联通葫芦岛分公司所有的通信线杆倒落造成**身体受到伤害,联通葫芦岛分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联通葫芦岛分公司与电信劳务公司签订《葫芦岛市分公司2018-2020年线路代维合同》。联通葫芦岛分公司将葫芦岛市内、连山、南票辖区内所有的联通通信线路设备委托电信劳务公司维护,并且电信劳务公司承担线路造成的第三人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案涉南票区通信线杆就在电信公司维护范围之内,**所诉事件也发生在合同维护期内,电信劳务公司应以合同约定对**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要求联通葫芦岛分公司与电信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联通葫芦岛分公司与电信劳务公司应赔偿**合理经济损失3356.4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356.41元。如果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联通葫芦岛分公司及电信劳务公司作为案涉网络通信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负该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检修责任,因其怠于履行维护、检修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所受人身损害与其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故电信劳务公司主张**承担部分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等三人系前往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劳务工作的建筑工人,一审法院按照**等人所从事行业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本案事实发生于2020年9月16日,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电信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