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4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的**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标的3356.41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40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