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03执1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委托代理人:**,女,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已按生效判决书协助**办理了04298100000号码的过户登记手续,执行费500.00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40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