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某某与辽宁世纪万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绥中县前所镇天宇合作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民初1277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辽宁世纪万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大庆西路田园小区1号楼4**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MA0QCQ4X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绥中县前所镇天宇合作厅,住所地:葫芦岛市绥中县前所镇前所村6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21MA0U1Q5G3L。 经营者:***。 被告:光速星瑞(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2号楼2层一**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735765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823725838N。 负责人:***,系该单位经理。 被告:***,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绥中县。 原告***诉被告辽宁世纪万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绥中县前所镇天宇合作厅、光速星瑞(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辽宁世纪万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3752.71元、误工费人民币120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000.00元、护理费人民币10295.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0.00元、营养费人民币2400.00元、伤残赔偿金人民币203648.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6000.00元、鉴定费人民币3500.00元,合计人民币392595.71元;2、请求被告绥中县前所镇天宇合作厅、光速星瑞(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辽宁世纪万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绥中县前所镇天宇合作厅、光速星瑞(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初,原告***经***介绍到被告辽宁世纪万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网络)处从事户外架线工作。万通网络实际经营者***承诺给付原告***月工资人民币5000.00元。同年10月16日16时左右,原告***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镇老石粉厂院内从事有限电视网络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有限电视网络工程)接线户外架线工作时,因现场指挥人员安排原告***在高压线上带电作业,致使原告***被电击伤。原告***伤势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主要诊断为全身多处电击伤5%(1%深II。),其他诊断为双眼灼伤、结膜炎、双眼电击伤、外伤性白内障,且手术住院治疗61天,花费医疗费人民币73000.00元,由***垫付。原告***出院后曾在万通网络工商注册住所即***家庭住址养伤。2017年1月5日原告***伤势经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主要诊断为双眼外伤性白内障,且手术住院治疗19天,个人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3752.71元。在原告***诉被告绥中县前所镇天宇合作厅(以下简称天宇合作厅)、万能网络、绥中县前所镇卓越科技电脑维修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021年8月3日注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8年11月14日原告***伤势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辽正司鉴中心[2018]法临鉴字第8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五、鉴定意见”原告***全身电击伤遗留面部色素异常,评为捌级伤残;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后,评为拾级伤残;右眼外伤性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后,评为拾级伤残。原告***因万通网络承认***是实际经营者,且在有限电视网络工程中系履行职务行为,而决定通过仲裁提起劳动争议纠纷,向贵院申请撤诉。同年12月26日贵院作出(2018)辽1421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20年3月11日贵院作出(2019)辽142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24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14民终128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查,被告光速星瑞(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苛未严格审查经营条件就授***合作厅。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也未严格审查经营条件就将有限电视网络工程发包给天宇合作厅。天宇合作厅又与被告***合伙经营,并难包给万通网络。在有限电视网络工程发包、转包过程中,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光速星瑞(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天宇合作厅均存在过错,应与万能网络对原告***健康权损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据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恳请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权威,构建和谐社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光速星瑞(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3.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