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2民初1274号 原告:***,男,1993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8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