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2民初1274号
原告:***,男,1993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8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