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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21民初2431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告:**,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823725838N。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