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204民初369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朴(克拉玛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该公司工程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克拉玛依市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克拉玛依市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08.5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