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302执1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302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彭某某应于2019年4月至9月,在每月25日前支付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元;于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货款50000.00元;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在每月25日前支付货款10000.00元;于2020年3月25日前支付货款70800.00元;若彭某某未能在2020年3月25日前支付上述共计220800.00元货款,应支付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违约金24997.00元;2020年3月25日前,彭某某应向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提供货款发票212000.00元,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应向彭某某提供货款发票1653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实际冻结共计867.06元(冻结届满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作出(2024)川0302执16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彭某某所有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前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通过线下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