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302执167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与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0302执6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令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某名下有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彭某某所有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维护,但不得变卖、转移、毁损及办理一切过户手续。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