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民申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东路3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
再审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3民终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