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终192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八一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2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于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