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

某某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终192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八一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2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于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