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9079号
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石,男,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3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13190R)。
法定代表人:王维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月,女,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林 挚
二O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