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药集团内蒙古天和医药有限公司

哈尔滨某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知民初313号 原告:哈尔滨某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重庆医药集团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 原告哈尔滨某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医药集团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某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医药集团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某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医药集团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某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医药集团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某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