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3执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马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卷石天地大厦16-18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切尔斯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西里九号铁路宾馆302室。
法定代表人:***。
西马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6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9038.00元。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69.02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其他存款,无其他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6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宁 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