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2执异3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西马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卷石天地大厦16-18层。
法定代表人:布尔克哈德.大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滨海重机工业园重工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智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9)津0102执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西马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西马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西马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 英
审判员 昝淑娟
审判员 ***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