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2执异3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西马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卷石天地大厦16-18层。
法定代表人:布尔克哈德.大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津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园2-2-16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0-155。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滨海重机工业园重工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天津东方津泓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9)津0102执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西马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异议人西马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西马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 英
审判员 昝淑娟
审判员 ***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