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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临沂冠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7039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冠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西段北侧梨杭村委。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冠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冠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冠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