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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61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844414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郯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人民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22495218238E。 法定代表人:**,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郯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郯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93万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61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1×××64的银行存款(已冻结386509.87元)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7×××28的银行存款(已冻结1160390.16元)。2021年4月27日,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账户余额现已达1999798.07元,总查封金额已超标的,要求解除对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1×××64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