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351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被告:***,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被告:临沂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8444147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临沂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计73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