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川第二分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6335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川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负责人:***,经理。
被告:白某,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川第二分公司、白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2025年5月1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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