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6民初3001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水榭花苑*幢***室,现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蚌埠夯实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奋勇街**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RX7M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二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盐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8033759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蚌埠夯实基础有限公司、安徽省二邦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对**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