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6民初3001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夯实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奋勇街**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RX7M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二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盐化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8033759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蚌埠夯实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二邦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蚌埠夯实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二邦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将堆放在***生产车间内的有害化工盐运走;2、判令***、***、蚌埠夯实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二邦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因堆放有害化工废盐致***机械设备及场地损毁的直接损失80万元(实际损失待鉴定评估);3、由***、***、蚌埠夯实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二邦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蚌埠夯实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二邦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将堆放在***生产车间内的有害化工盐运走;2、由***、***、蚌埠夯实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二邦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