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执298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互联网资金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烟草路的房产(权证号码为XXXXXX),本院已依法查封,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暂不申请本院予以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互联网资金信息。2020年5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5283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哲